2007/05/01 | “第二共和宪法”草案首部问世
类别(海峡两岸) | 评论(0) | 阅读(15) | 发表于 15:21

摘自《参考消息》20073181版 台湾《中国时报》317报道

第一部以标榜建立“第二共和”为修宪宗旨,并为呼应陈水扁总统与独派大老辜宽敏建议制定“第二共和宪法”的新宪版本《中华民国第二共和宪法草案》,正式出炉。

据透露,陈水扁总统与有意角逐2008年总统大选的蓝绿多位天王,日前都已获知相关内容;大陆涉台部门对这部宪改版本的研议动向,也透过管道表达高度关切。

陈水扁总统接见来自美国、日本、德国等来台参加“宪法变迁与宪政改造”研讨会的国际学者时指出,“四要一没有”政策宣示,台湾要推动宪政改造,目前至少有15个版本相继出炉,由下而上,由外而内,如何产生合时、合身、合用的台湾新宪法,这条路有很严峻的考验与挑战。

由前陆委会首席特任副主委、台大国发所教授陈明通等人草拟的新宪草案,主张原有宪法总纲予以保留,国号、国旗、固有疆域都不予变动,然后根据台湾现实的需要,制定《中华民国第二共和宪法》(简称“台湾宪法”),以第二共和宪法作为台湾与中华民国的“宪法联结”,并在新宪“前言”,为协商两岸终局政治安排提供“宪法授权”。

“第二共和宪法”的最核心内容,在于以“前言”的方式,作为与原宪法的联结,并处理两岸关系的现状与未来。

负责草拟“前言”论述的陈明通,以下列三段论述文字处理这项修宪的关键内容:“中华民国创立于1911年;但是,19217月蒙古人民共和国独立,1949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其后并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中央政府因此播迁来台,国家管辖领域仅及于台澎金马与其附属岛屿,以及符合国际法规定之领空、领海与邻接水域。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任何形式政治关系,须经对等、和平协商后,交付公民投票。台海海峡两岸终局政治安排未协商完成前,特制定中华民国第二共和宪法(简称台湾宪法),适用于国家现行管辖领域范围,原宪法相关章节条文及封增修条文,停止适用。”

陈明通强调,制定第二共和宪法的考量,在于现行宪法面临种种困境,并无法有效处理台湾的民主化所涉及国家与国家机关两个层次的解构与重建问题。他特别指称,“制定第二共和宪法是其中的一个选项,而且是比较务实可行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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